
广西林木种苗网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种苗站主管,由广西林木种苗行业协会主办。广西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于2011年10月批准成立的全区林木种苗行业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该协会是由在广西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繁育、经营、管理及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目前已拥有各市县及区直单位在内的147个会员单位。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广西林木种苗行业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利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发利用广西优良林木种质资源,培育高产优质林木种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之成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的有益补充,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管理;为会员提供林木种苗培育技术服务及供求信息;加强交流合作,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全区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林木种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广西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繁育、经营、管理及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社会道德风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利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发利用广西优良林木种质资源,培育高产优质林木种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之成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的有益补充,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管理;为会员提供林木种苗培育技术及供求信息;加强交流合作,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全区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及有关林木种苗的法规,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调查研究和预测区内外林木种苗产业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成员制订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并实施林木种苗行业生产、经营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协调各成员的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协会的整体利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并完善林木种苗行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开展行业协会的学术讨论、科研成果和信息交流,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监督行业协会各成员依法经营,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本协会在协会内批评,通告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七)加强发展与国内相关行业的友好协作关系;
(八)承办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章程条款;(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林木种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从事林木种苗繁育、经营、管理及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须持有林木种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且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管理或经营等方面服务;(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林木种苗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及有关林木种苗的法规,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
2、调查研究和预测区内外林木种苗产业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成员制订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3、制定并实施林木种苗行业生产、经营的行规行约,建立协会自律机制,协调各协会成员的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协会的整体利益;
4、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建立并完善林木种苗行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开展行业协会的学术讨论、科研成果和信息交流,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6、监督行业协会各成员依法经营,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本协会可以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告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7、加强发展与国内相关行业的友好协作关系;
8、承办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行业协会活动地域:主要以广西区域为主。行业协会活动形式: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发布市场种苗供求信息,举办培训班、学术讨论、学术交流等活动。